阿勒泰地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缓解草畜矛盾、林草矛盾、景牧矛盾,科学合理利用草场资源,防止超载过牧和不合理放牧造成草原生态退化,实现草原休养生息和生态修复、牧区生产持续发展、农牧民生活持续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含兵团、跨区放牧区及驻阿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禁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生态脆弱、水土流失严重的天然草原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使天然草原牧草产量与放牧饲养牲畜数量所需牧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落实草原禁牧措施要在草原承包经营者自愿的前提下实施。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全部实行草畜平衡,以逐年推进的原则,按照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行。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五条地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开展,严肃落实工作职责,实行最严格的草原生态保护管理问责机制。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根据各县(市、景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任务量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条县(市、景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县(市、景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县(市、景区)的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行县、乡、村党政领导负责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县(市、景区)的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第七条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地、县、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逐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任务、明确责任者的责任、义务及奖惩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林业和畜牧部门负责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的审核意见作为发放草原奖补资金的前置条件,对违反《办法》的个人停发草原奖补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草原奖补资金的发放、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审计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各级纪委监委负责对违规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对违规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公安、宣传、发改、林业、畜牧、环保、国土等部门依据相关职责配合做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第九条各县(市、景区)、乡(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收集、整理、上传牧户基本信息资料;

(二)负责宣传、实施、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落实工作;

(三)依法及时查处违反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各县(市、景区)应根据需要设立村级草原管护员岗位若干名,负责本村草原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的管护和检查工作。草原管护员实行临时岗位聘用制,采取一年一聘的方式,具体办法和措施由各县(市、景区)依据各自情况落实。

第十一条草原管护员的职责:

(一)负责宣传草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牧民的思想认识,使牧民积极配合和自觉履行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及转场管理制度;

(二)负责草原禁牧区、草畜平衡区(包括跨区放牧区)的巡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向县(市、景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负责在各草畜平衡检查站进行牲畜清点核查,核实季节牧场的适宜载畜量,禁止超载牲畜转入下一季牧场;

(四)负责管护草原禁牧区,禁止牲畜进入禁牧区,发现牲畜进入禁牧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向有关县(市、景区)林业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发现违规占用、擅自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向有关县(市、景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六)负责管护草原基础设施,监测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火灾等灾害,发现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向有关县(市、景区)林业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各县(市、景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加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支持、鼓励和引导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料,进行舍饲养畜,改良牲畜品种,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促进天然草原恢复更新,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

第三章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

第十三条各县(市、景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场)及村民委员会共同与每个牧户签订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责任书,责任书上要明确放牧者的责任、义务及奖惩措施。同时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现状:草原四至界线(拐点)、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

(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和草原承载能力;

(四)实现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的主要措施和责任;

(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草畜平衡责任书和草原禁牧管护责任书文本样式由地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草畜平衡责任书与禁牧管护责任书一式四份。各县(市、景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牧户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地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具体载畜量标准,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各县(市、景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

第十五条各县(市、景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核定的载畜量,以户为单位在各乡(镇、场)、村范围内公示7天以上,使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知晓,引导牧民自觉按适宜载畜量放牧,并作为下一年度草畜平衡管理、草畜平衡年检卡登记、牲畜核查的依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载畜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六条各县(市、景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分别负责建立规范的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类型图、分布图;

(二)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天然草原合理载畜量计算依据;

(三)草原禁牧区面积、位置、类型、标志、管护站、管护人员;

(四)草畜管理检查站位置、数量、运行情况;

(五)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管理的相关措施规定;

(六)各县(市、景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场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与每个牧户签订的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责任书;

(七)与本行政区域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十七条依据《阿勒泰地区草地资源统计表》(阿勒泰地区草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年印刷〕),草场载畜量单位规定如下:草场载畜量用绵羊单位表示,其它各类牲畜一律折合为标准绵羊单位(以下简称“羊单位”)。骆驼=7个羊单位、马=6个羊单位、牛=5个羊单位、骡=5个羊单位、驴=3个羊单位、山羊=0.8个羊单位。家畜日食量是指一个标准羊单位在维持正常生长发育和一定生产性能前提下,每天所需要的饲草数量,其标准为5公斤(鲜草)。放牧天数。各县(市、景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季节有效放牧利用时间计算。草场夏牧场利用天数90天左右,春秋牧场利用时间天左右,冬牧场利用时间天左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县(市、景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区域的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确定统一的转场时间和各季节草场利用期限,禁止超载放牧和违规放牧,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牲畜清点核查工作。

(一)清点核查阶段:每年在3月初、5月初、9月初、11月初转场到春牧场、夏牧场、秋牧场、冬牧场之前,各乡(镇)、村民委员会统一清点牲畜,通过清点核实各牧户四季牧场牲畜适宜载畜量,严格落实超载牲畜核减和清退。

(二)验收阶段:每年在3月底、5月底、9月底、11月底转场时在各牲畜转场要道设立草原管理检查站进行核查,期间,各县(市、景区)草原补奖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场)、村进行验收。

(三)抽查阶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织村级草原管理员不定期对四季牧场放牧的牧户进行抽查,确保每户不存在超载放牲。

(四)督查阶段:各县(市、景区)草原补奖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场)进行督查,将牲畜清点核查(包括草原管理检查站设立)情况,作为落实草畜平衡工作的关键措施和考核依据,与草原补奖机制政策的落实和草原补奖机制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对于认真进行牲畜清点核查、落实草畜平衡规定的乡(镇、场)及时下拨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并给予绩效奖励;对未认真落实草畜平衡规定的乡(镇、场)暂停或停止发放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扣发乡(镇、场)绩效奖励资金,并在全县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地、县两级纪委监委、财政、林业、畜牧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实施监督管理,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转场要道设立草畜平衡检查站,安排专人进行牲畜清点核查,签订禁牧、草畜平衡责任书、核减并清退超载牲畜情况;

(二)测定和分析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它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

(三)设立禁牧管护站、草畜平衡检查站、安排草场管护人员、禁牧管护效果、落实管护经费情况;

(四)落实补助资金、奖惩措施、问责等情况;

(五)将督查情况反馈各县(市)党委、政府,喀管委,及时提出在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尽快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禁牧区内放牧,不得在草畜平衡区超载过牧和违规放牧。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在禁牧区放牧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市、景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规牧户的超载牲畜按每只羊单位处5元罚款,取消该牧户享受当年禁牧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违反草畜平衡规定进行超载过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各县(市、景区)草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取消享受当年草畜平衡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对超载的牧户按标准畜每只(头)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规定,不服从草原执法人员执法的、无理取闹及扰乱社会秩序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对纳入黑名单,取消其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破坏或擅自改变禁牧标志牌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县(市、景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景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举报违反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元以上元以下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不执行《办法》的,将追究县(市、景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村“两委”班子正职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对执行不力造成草原生态环境出现严重退化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县(市、景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村“两委”班子正职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制止,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执法不严、隐瞒不报、吃拿卡要等行为,造成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移交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地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期:编辑:雒琛;校对:曹晓燕;审核:赵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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