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注射剂一致性评价正式启动
今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年第62号)》正式启动一致性评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8号)、《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上市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品种均需开展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选择参比制剂,并开展一致性评价研发申报。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见下文)开展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研究;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撰写申报资料,并以药品补充申请的形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申请。
三、药审中心依据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技术审评,基于审评需要发起检查检验。药审中心汇总审评、检查和检验情况并形成综合审评意见。综合审评通过的,药审中心核发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四、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号)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年5月12日
国家药监局解读:
一、《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工作部署,国家药监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等系列文件,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予以发布,正式启动了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二、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已上市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品种均需开展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选择参比制剂,并开展一致性评价研发申报。
尚未收载入《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的品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年第25号)规定申报参比制剂,待参比制剂确定后开展一致性评价研发申报,避免出现因参比制剂选择与国家公布的参比制剂不符,影响研究项目开展、造成资源浪费等问题。
对临床价值明确但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如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水等,此类品种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药监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梳理,分期分批发布此类品种目录,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相关指导原则开展药品质量提升相关研究,并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执行一致性评价的审评时限。
三、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审评时限要求是什么?
依据《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号),审评工作应当在受理后日内完成。经审评认为需申请人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在4个月内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发补时限不计入审评时限。
五、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是否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答: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将其纳入《新批准上市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目录集》。相关部门也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8号)的要求给予政策支持。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
《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
同时,CDE也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及《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三分文件!
附件1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请人应全面了解已上市注射剂的国内外上市背景、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评价和确认其临床价值。
二、参比制剂
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科学选择参比制剂,参照本技术要求和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
三、处方工艺技术要求
(一)处方
注射剂中辅料种类和用量通常应与参比制剂(RLD)相同。辅料的用量相同是指仿制药辅料用量为参比制剂相应辅料用量的95%—%。如附带专用溶剂,应与参比制剂的专用溶剂处方一致。
申请人可以提交与参比制剂抑菌剂、缓冲剂、pH调节剂、抗氧剂、金属离子络合剂不同的处方,但需标注不同之处,阐述选择的理由,并研究证明上述不同不影响所申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辅料的浓度或用量需符合FDAIID数据库限度要求,或提供充分依据。
过量投料建议参考ICHQ8相关要求。
(二)生产工艺
1.工艺研究
注射剂灭菌/无菌工艺的研究和选择应参考国内外灭菌/无菌工艺相关的指导原则进行。
按相关指导原则开展工艺研究,确定生产工艺关键步骤和关键工艺参数。注意以下方面:
(1)为了有效控制热原(细菌内毒素),需加强对原辅
包、生产过程等的控制,注射剂生产中建议不使用活性炭。
(2)根据生产工艺进行过滤器相容性研究。根据溶液的特点和生产工艺进行硅胶管等直接接触药液容器的相容性研究。
(3)如参比制剂存在过量灌装,仿制药的过量灌装宜与参比制剂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合理性论证。
2.工艺验证
(1)灭菌/无菌工艺验证
对于终端灭菌药品,至少进行并提交以下验证报告:
药品终端灭菌工艺验证;
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材的除热原验证或供应商
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包装系统密封性验证,方法需经适当的验证;
保持时间(含化学和微生物)验证。
对于无菌灌装产品,至少进行并提交以下验证报告:
除菌工艺的细菌截留验证;
如不采用过滤除菌而采用其他方法灭菌,提供料液/大包装药的灭菌验证;
直接接触无菌物料和产品的容器密封系统的灭菌验证;
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材的除热原验证或供应商
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无菌工艺模拟试验验证,并明确试验失败后需要采取的措施;
包装系统密封性验证,方法需经适当的验证;
保持时间(含化学和微生物)验证。
(2)生产工艺验证
提供工艺验证资料,包括工艺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
3.灭菌/无菌工艺控制
基于产品开发及验证结果,确定灭菌/无菌工艺控制要求,如灭菌参数(温度、时间、装载方式)/除菌过滤参数(除菌滤器上下游压差、滤器使用时间/次数、滤器完整性测试等),生产关键步骤的时间/保持时间。
对采用除菌过滤工艺料液的除菌过滤前微生物污染水平进行常规中控监测;对采用残存概率灭菌工艺料液的灭菌前微生物污染水平进行常规中控监测;对采用过度杀灭工艺料液的灭菌前微生物污染水平可以进行放宽频率的监测。
4.注册批样品批量参照发布的《化学仿制药注册批生产规模的一般性要求(试行)》执行。
同时应提交代表性批次批生产记录及生产工艺信息表。
四、原辅包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一)原料药
制剂生产商需结合原料药生产工艺,根据现有指导原则和相关文件(含《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7号)对原料药的质量进行充分研究与评估,必要时修订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增加溶液澄清度与颜色、溶剂残留、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检查,并提供相关的验证资料,以满足注射剂工艺和质量的控制要求;同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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