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阿勒泰市各类民办培训机构书
告阿勒泰市各类民办培训机构书
阿勒泰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
年教育部联合四部委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并下发《规范校外培训发展的意见》。同年4月,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5月,阿勒泰行署教育局联合人社、民政、工商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并联合各相关部门开展督查,同年,阿勒泰市教育局联合人社、民政、工商部门印发《阿勒泰市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以层层高压态势不断进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向民办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前提,所有面向学生举办的文化教育民办机构均应向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局提交设立申请并按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现阶段,我市已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17家,正在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5家,其余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均属非法办学机构。按照《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确保阿勒泰市民办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为阿勒泰市课后服务提供更多途径,请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请虽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前往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同时,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取费用;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立即停止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或家庭小作坊讲课,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阿勒泰市教育局
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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